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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清理4类非法广告牌及自设交通设施
发布日期:2009-02-16

北京市交管局宣布,从即日起,将集中清理非法设置的占路广告牌和指路牌,4类非法广告牌及自设交通设施将被清除出路面。

  据了解,此次清理的范围主要是市区内6米以上的市、区两级道路;郊区城镇公路;通往旅游景区的放射线。4类非法广告牌、广告标志、交通设施分别是:(一)未经市区广告审批主管部门批准,非法设置的占路广告牌、匾、灯箱和指路标志;(二)设置的广告牌、匾、灯箱、指路标志遮挡交通信号灯、交通标志、妨碍安全视距的;(三)不按规范设置的广告牌、匾、灯箱、指路标志易造成机动车驾驶人或其他交通参与者辨认错误的;(四)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交通标志、禁停栏杆、路桩、路障和非法施划的交通标线(包括停车位)。

  为保证清理效果,交管部门将根据所调查的情况,向产权单位或个人下达《排除障碍通知书》,限期自行清理或拆除,并告知不履行的责任及后果。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障碍的,强制拆除。对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,由行为人担负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
  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8条规定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、移动、占用、损毁交通信号灯、交通标志、交通标线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,设置的广告牌、管线等,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,不得遮挡路灯、交通信号灯、交通标志,不得妨碍安全视距,不得影响通行。”第106条规定:“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、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、管线等,遮挡路灯、交通信号灯、交通标志,妨碍安全视距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;拒不执行的,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,并强制排除妨碍,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。”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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